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我局牽頭起草的《霍邱縣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2024-2035年)》(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具體事項如下:
一、征集時間: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二、征集方式:
1.登錄霍邱縣人民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和公眾"意見征集平臺(http://www.gb0t.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書面信件。郵寄地址:霍邱縣生態環境分局三樓辦公室,郵政編碼:237400。
3.電子信件。發送至電子郵箱2567267391@qq.com。
4.聯系電話:0564-2773054;聯系人:劉家艷。
霍邱縣生態環境分局
2025年3月14日
關于《霍邱縣規?;笄蒺B殖企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隨著霍邱縣畜禽養殖業的規?;l展,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環境污染、土地資源利用等問題日益凸顯。為了規范養殖企業管理,強化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促進畜牧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制定統一的管理辦法十分必要。通過明確各部門職責,構建全鏈條監管體系,能夠有效解決當前管理中的職責不清、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同時,該辦法基于本縣實際情況制定,充分考慮了各部門和屬地鄉鎮的執行能力,具有較強的可行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 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其明確了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和責任,為規范畜禽養殖企業的環保行為提供了基礎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 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二六號),對畜牧業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包括養殖企業的設立、生產經營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號),著重對畜禽養殖過程中的水污染防治提出要求?!缎笄菀幠pB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 643 號),專門針對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具體規定,為本縣管理辦法的制定提供了直接指導。
本文件由霍邱縣生態環境分局、霍邱縣畜牧業發展中心共同承辦,其中生態環境分局為牽頭部門。承辦部門通過實地走訪縣內多家規?;笄蒺B殖企業,了解其生產經營、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等情況。同時,收集其他地區在畜禽養殖企業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在此基礎上進行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多次召開內部研討會,對文件的框架、內容進行反復討論和修改,確保文件符合本縣實際需求。
文件共分為六章十六條,涵蓋總則、職責分工、源頭審批管理、日常監管措施、違法行為查處及附則。在職責分工方面,明確了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農業農村局、縣畜牧業發展中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及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的具體職責,構建了全方位的監管體系。源頭審批管理中建立聯合準入機制,從用地性質、選址合規性、動物防疫條件、污染防治設施等多方面進行嚴格審核。日常監管措施包含常態化巡查機制和信息化監管手段,確保及時發現問題。違法行為查處制定了案件移交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文件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定主要包括:養殖企業作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義務按照規定進行環評審批、排污許可管理,落實污染防治措施、疫病防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要求,若違反相關規定將面臨行政處罰、納入信用 “黑名單”、取消政策補貼資格等后果。同時,公民有權利對養殖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有責任協調處理因養殖引發的環境信訪、群眾投訴。這些規定的設定依據為相關上位法及規范性文件中對環境保護、畜牧業管理的要求,旨在平衡養殖企業發展與公眾權益及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經對比,本文件與上位法及上位規范性文件無不一致的內容。文件在職責分工、審批管理、監管措施及違法行為查處等方面的規定,均以上位法和上位規范性文件為依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進行細化和落實,確保在法律框架內開展畜禽養殖企業管理工作。
在畜禽養殖企業管理方面,本縣原有一些零散的規定,但缺乏系統性和全面性。本送審稿整合了原有規定中的合理部分,并根據新的法律法規和本縣實際發展需求進行了補充完善。原有零散規定中與本送審稿不一致的,以本送審稿為準;本送審稿未涉及的內容,原有規定仍可參照執行。本送審稿發布后,將形成更具權威性和可操作性的管理依據,提升全縣畜禽養殖企業管理水平。
本管理辦法旨在構建一個全面、系統的畜禽養殖企業管理體系,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新問題和新情況。相關部門和屬地鄉鎮應及時總結經驗,反饋問題,以便對管理辦法進行適時修訂和完善。同時,在宣傳推廣方面,要加大對管理辦法的宣傳力度,使養殖企業充分了解自身的責任和義務,提高其遵守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共同推動霍邱縣畜禽養殖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霍邱縣規?;笄?/font>養殖企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霍邱縣規?;笄?/font>養殖企業管理工作,強化源頭管控、過程監管和違法查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霍邱縣范圍內從事規?;?/font>畜禽養殖的企業、合作社及養殖場(以下簡稱“養殖企業”)的審批、監管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三條 堅持“屬地管理、部門聯動、源頭管控、嚴格執法”原則,明確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畜牧、自然資源等部門和屬地鄉鎮職責,構建全鏈條監管體系。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縣生態環境分局職責:配合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養殖企業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審批及排污許可管理,協助審查選址合規性、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
定期對經過環評審批的養殖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監督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
依法查處養殖企業超標排污、偷排漏排、未批先建等環境違法行為。
第五條 縣農業農村局職責:監督指導縣畜牧業發展中心做好養殖企業備案管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與環境保護相關工作,推進種養循環模式。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支持政策。
第六條 縣畜牧業發展中心職責:負責,審核動物防疫條件、養殖技術規范及糞污資源化利用方案。指導養殖企業落實疫病防控、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聯合生態環境部門開展養殖污染防治技術推廣和環保法律法規培訓。
第七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職責:審核養殖企業用地性質及規劃合規性,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等禁養區域。依法查處違法占用土地建設養殖場的行為線索。
第八條 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職責: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養殖企業(含規模以下養殖企業)日常巡查,建立動態監管臺賬。配合生態環境、畜牧部門開展環評初審(備案)、用地合規性核查及污染隱患排查。協調處理因養殖引發的環境信訪、群眾投訴,及時制止并上報違法行為。
第三章 源頭審批管理
第九條 聯合準入機制:新建、改擴建養殖企業需由屬地鄉鎮初審用地性質及選址合規性,自然資源部門出具書面意見。農業農村局(畜牧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動物防疫條件、養殖規模及糞污處理方案,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備案。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對位于禁養區或未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的項目一律不予批準。
第十條 禁養區管控:嚴格執行《霍邱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禁養區內禁止新建和改擴建養殖場。
第四章 日常監管管理
第十一條 常態化巡查機制:屬地鄉鎮每季度開展一次全覆蓋巡查,重點檢查糞污處理設施運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及防疫措施落實情況。生態環境部門每季度對重點養殖企業(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的養殖企業)開展一次監督幫扶,對登記備案的養殖企業不定期開展監督幫扶。畜牧部門每季度組織一次全面幫扶指導,建立幫扶指導臺賬,每年底前對幫扶指導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一次“回頭看”,力爭實現年度問題清零。
第十二條 信息化監管:逐步建立全縣養殖企業信息管理平臺,整合環評、排污許可、防疫備案等數據,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
第五章 違法行為查處
第十三條 案件移交機制:屬地鄉鎮發現環境違法線索(如直排污水、違規處置病死畜禽等),應在24小時內移交生態環境或農業農村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對未履行監管職責導致環境污染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由縣環委辦移送責任追究線索,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依紀處理。養殖企業因違法行為被處罰的,納入信用“黑名單”,取消當年相關政策補貼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霍邱縣農業農村局和霍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規模以下養殖企業違法行為按具體情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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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第五條修改為:縣農業農村局職責:監督指導縣畜牧業發展中心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與環境保護相關工作,推進種養循環模式。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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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第五條修改為:縣農業農村局職責:監督指導縣畜牧業發展中心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與環境保護相關工作,推進種養循環模式。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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